無任何手續和防護設施養豬場院里建起加油站
近日,文水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拘役六個月,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來,文水法院首例“危險作業罪”判處的刑事案件。
■案件緣由
6月17日,文水縣應急管理局在文水縣溝口村舊養豬場院內查獲一處加油站,現場查扣汽油4.48噸,柴油10.45噸。該加油站系趙某所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應急管理部化學品登記中心檢驗:趙某儲存的汽油為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不符合相關規定,存在現實危險,故向文水縣公安局報案。經民爆危險物品管理大隊現場勘查:趙某非法儲存汽油的場所緊挨居民區及公路,具有重大現實危險。
7月12日,文水縣公安局立案偵查。7月16日,被告人趙某被刑事拘留。10月8日,文水縣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某涉嫌危險作業罪向文水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構成危險作業罪,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鑒于其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給予從輕處罰。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屢見不鮮,安全生產壓力不斷提高。我國刑法堅持公共安全為要、人民利益至上,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對于現實中極有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發生危險,惡意破壞安全設施設備、拒不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指令以及未經許可從事高度危險生產作業活動的行為,“打早打小”“防打結合”,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平安和諧。 據文水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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